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在为博物馆服务的同时,也成为普通观众了解、咨询博物馆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此前,弘博网曾推送相关文章向博物馆观众征集相关文博法律问题,得到了读者的积极反馈。针对博物馆观众关心的问题,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专家也给予了积极的答复。在这种互动之间,相关的文博法律知识则为更多的博物馆观众所熟悉。
Q:如果我用某个博物馆的文物进行再创造和设计,需要博物馆方授权吗?
A:一般而言,博物馆只是文物的管理人或所有权人,不是版权人。所以,当文物已进入公共领域,不受知识产权保护,那么,第三人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如修改,再创造等)也不受限制,此时,通常无须博物馆的授权。以故宫博物院为例,其馆藏多为古人作品,而且大都为文物。因为年代久远,绝大多数藏品已不受著作权保护,或因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届满,而属于公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对这些藏品进行再创造和设计利用。如果博物馆藏品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内,而博物馆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可能还需要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授权。
答复人:马忠法 复核人:王迁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博物馆官网的资料能不能用?使用上面的文章,图片等信息,是否需要跟馆方打招呼?
A:官网资料如果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的,一般出于非营利目的而使用的,属于合理使用应该可以;如果以这些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料去谋取商业利益的,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该取得博物馆的同意。
现在很多博物馆都在做“开放数据(opendata)”,将数字化藏品放在官网上,不过,这并不表示公众可以无偿使用。从世界范围内的各大博物馆来看,其中,不少博物馆对藏品图片的使用采用了“创作共用许可证”(CreativeCommonslicenses,简称为“CC许可”),里面能查到具体使用的条件(包括可商业利用与否,可再创造与否等)。例如,《故宫博物院版权声明》:故宫博物院网站刊载的包括但不限于图文、音频、视频、网站版式、网页设计等各项内容,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故宫博物院著作权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事先书面许可,均不得将以上内容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如有未经许可用于商业用途或非法目的而侵害我院相关著作权甚至影响我院声誉的,我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需使用相关资料,请提前与我院相关部门联系。《卢浮宫法律声明与版权》:所用信息只可用于个人、团体及职业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商业和广告用途。如有其它用途,请与我们联系。
答复人:马忠法 复审人:王迁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若在博物馆内因为某些原因损坏了文物,那么应当由谁来负责?具体来说:若在博物馆内因为一些不可避免(例如被推搡、拥挤、地面过滑)的原因损坏了文物,那么应当由谁来负责?
A:第一、损害文物者若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行为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对损害无过错,如因被推搡、拥挤、地面过滑等原因损坏文物的,在推搡情况下,如果造成行为人失控的第三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无须行为人对博物馆进行适当补偿;如果博物馆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合理组织参观人群或及时清理地面积水造成行为人滑倒损坏文物,则相关损失应由博物馆自己承担。如果是博物馆工作人员在维修、管理或看护文物时因疏忽或过失原因损害了文物,应由博物馆承担赔偿与维修责任。博物馆可以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第二、损害文物者若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负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答复人:班天可 复审人:熊静文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古董店购买了盗墓者的东西犯法吗?具体来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古董店购买盗墓者挖出来的东西,被发现后算犯法嘛?如果有关部门收缴了此文物,古董店的经济损失会得到赔偿嘛?
A:盗墓者挖出来的东西,如果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文物”的,因我国法律对文物买卖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古董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盗墓者收购了该文物,如果该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则古董店可能涉嫌倒卖文物罪。有关部门会收缴此文物,其购买文物所支付的款项也将作为赃物被收缴,因此,其只能自负损失;如果盗墓者从古墓中发掘出来的物未被认定为文物,或虽被认定为文物但属于可经营的文物,则古董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文物被有关部门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赃物收缴,其依然能向盗墓者主张违约赔偿。
答复人:李迎春 复审人:袁国何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我家里挖出的文物该上交给国家么?文物是我家传之宝。
A:依据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由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结合《物权法》第51条和《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第4款第1项、第6条的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一切可移动文物,除确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之外,皆属国家所有。
根据《文物保护法》,传世文物是可以收藏的,而所谓传世是指祖上传下来的东西,但地下、水下出土的文物,是不可以收藏的,地下的文物一概归国家所有。所以,不管是不是自己家里地下挖出来的文物,只要是地底下出土的文物,一概归国家所有,不能认为自家地下埋的东西就归自己。
答复人:涂云新 复审人:杜仪方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
Q:在博物馆意外受伤,博物馆需要承担责任吗?具体来说:观众在博物馆参观,摔倒或者滑倒,博物馆需要进行赔偿吗?
A:观众在博物馆参观时摔倒或滑倒的,博物馆是否负赔偿责任,要看博物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意外伤害若因博物馆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引起的,如因地面积水而滑倒,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1款,博物馆属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意外伤害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如其他观众推搡而摔倒,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2款,原则上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推搡系因博物馆管理混乱队列无序导致的,那么博物馆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赔偿损失的一部分。
答复人:班天可 复审人:熊静文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张晓辰